人民法院对债权债务纠纷起诉处理说明

日期:2019-08-28 10:46:57 | 人气:

 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、第112条及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》第141条~第148条规定,人民法院应依以下规定对起诉区分情况、分别处理:
  1.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,必须受理;对下列起诉,分别情形,予以处理:
  (1)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,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;
  (2)依照法律规定,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:
  ①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,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,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但仲裁条款、仲裁协议无效、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。
  ②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,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,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。
  ③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、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,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,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,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。
  ④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受理后,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,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;